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668號原告 吳南 訴訟代理人 吳景立 被告 林正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13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藍海凝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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