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抗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貪污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五一一號再抗告人 蔡光治 上列再抗告人因貪污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七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七六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蔡光治因貪污案件聲請再審,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其復具狀提起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呂永福法官林恆吉法官吳信銘法官林清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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