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328號聲明人 林金燈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林成榮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則駁回聲明:
㈠請提出聲明人林金燈之印鑑證明。
㈡請提出拋棄繼承聲明書,並應蓋印鑑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328號聲明人 林金燈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林成榮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則駁回聲明:
㈠請提出聲明人林金燈之印鑑證明。
㈡請提出拋棄繼承聲明書,並應蓋印鑑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