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884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李孟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玖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壹拾
貳萬柒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貳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其中貳拾
萬陸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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