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967號聲請人周𣜒隆相對人 駱明慧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經核,附表二所示之本票,發票日為民國85年12月20日,其到期日為民國85年1月15日,係在發票日之前,與票據法有關到期日之規定不符,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其到期日之記載不生票據效力,視同見票即付,惟其提示或行使追索權亦應於票載發票日民國85年12月20日以後始得行使。然聲請人於民國85年1月15日提示系爭本票,尚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聲請人請求裁定准許強制執行,顯有未洽,於法不合,應予駁回。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一:105年度司票字第496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85年12月20日│10,000元│86年2月15日│86年2月15日│294680│├──┼───────┼────────┼───────┼──────┼───────┤│002│85年12月20日│10,000元│86年3月15日│86年3月15日│294681│├──┼───────┼────────┼───────┼──────┼───────┤│003│85年12月20日│10,000元│86年4月15日│86年4月15日│294682│├──┼───────┼────────┼───────┼──────┼───────┤│004│85年12月20日│10,000元│86年5月15日│86年5月15日│294683│├──┼───────┼────────┼───────┼──────┼───────┤│005│85年12月20日│10,000元│86年6月15日│86年6月15日│294684│├──┼───────┼────────┼───────┼──────┼───────┤│006│85年12月20日│10,000元│86年7月15日│86年7月15日│294685│├──┼───────┼────────┼───────┼──────┼───────┤│007│85年12月20日│10,000元│86年8月15日│86年8月15日│294686│├──┼───────┼────────┼───────┼──────┼───────┤│008│85年12月20日│10,000元│86年9月15日│86年9月15日│294687│├──┼───────┼────────┼───────┼──────┼───────┤│009│85年12月20日│10,000元│86年10月15日│86年10月15日│294688│├──┼───────┼────────┼───────┼──────┼───────┤│010│85年12月20日│10,000元│86年11月15日│86年11月15日│294689│├──┼───────┼────────┼───────┼──────┼───────┤│011│85年12月20日│10,000元│86年12月15日│86年12月15日│294690│├──┼───────┼────────┼───────┼──────┼───────┤│012│85年12月20日│10,000元│87年1月15日│87年1月15日│294691│├──┼───────┼────────┼───────┼──────┼───────┤│013│85年12月20日│10,000元│87年2月15日│87年2月15日│294692│├──┼───────┼────────┼───────┼──────┼───────┤│014│85年12月20日│10,000元│87年3月15日│87年3月15日│294693│├──┼───────┼────────┼───────┼──────┼───────┤│015│85年12月20日│10,000元│87年4月15日│87年4月15日│294694│├──┼───────┼────────┼───────┼──────┼───────┤│016│85年12月20日│10,000元│87年5月15日│87年5月15日│294695│├──┼───────┼────────┼───────┼──────┼───────┤│017│85年12月20日│10,000元│87年6月15日│87年6月15日│294696│├──┼───────┼────────┼───────┼──────┼───────┤│018│85年12月20日│10,000元│87年7月15日│87年7月15日│294697│├──┼───────┼────────┼───────┼──────┼───────┤│019│85年12月20日│10,000元│87年8月15日│87年8月15日│294698│├──┼───────┼────────┼───────┼──────┼───────┤│020│85年12月20日│10,000元│87年9月15日│87年9月15日│294699│├──┼───────┼────────┼───────┼──────┼───────┤│021│85年12月20日│2,254元│87年10月15日│87年10月15日│294700│└──┴───────┴────────┴───────┴──────┴───────┘┌──────────────────────────────────────────┐│附表二:105年度司票字第496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85年12月20日│10,000元│85年1月15日│86年1月15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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