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99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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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蘇品 如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99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1月27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吳宏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
壹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貸款申請書、借據、保險理賠金額計算表、債權
讓與證明書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吳宏明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