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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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債務人簡一成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表:
⒈債務人自陳全戶居住人口及各有收入,則就租屋處每月水電瓦
斯及電話費應共同負擔,何以依債務人陳報於每月收入僅有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情形下,皆由債務人負擔?請確實說明分擔狀況,以免落入浮報支出之虞。
⒉債務人陳報每月收入所得是由母親每月付貨款及賠售後的剩餘
,故雖母親已減少工作時間但仍有收入且為菜販零售主事者,何以有支付父母扶養費之必要性?⒊債務人提出交通費每月須支出1,000元,代步工具為小貨車或
機車,說明小貨車或機車由何人提供?購買之金錢來源為何?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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