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73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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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7355號

原告王○福(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王○玲(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余柏萱 臺北市○○○路○段000號5樓

被告 李艾倫

黃旭田

李詩楷

蔡憶鈴

廖姵涵

胡家杰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運廣 律師

莊華隆 律師

上列原告與余柏萱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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