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73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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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7355號
原告王○福(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王○玲(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余柏萱 臺北市○○○路○段000號5樓
被告 李艾倫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運廣 律師
莊華隆 律師
上列原告與余柏萱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