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93號
原告 錢進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鄒立琦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