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82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羅亦欽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

6,917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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