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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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517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王怡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前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向第三人佳新電業有限公司購買家電商品,分期總價為新台幣(下同)36,000元,計12期,每期繳納3000元,詎債務人繳納7期後即未再繳款,而債權人已受讓第三人佳新電業有限公司上開買賣契約債權,爰請求債務人給付尚未繳納之款項18,000元及利息與違約金等語。惟據上開聲請意旨,債務人已繳納7期分期之價金,應僅餘5期分期之價金未繳納,即剩餘未付清之款項應為15,000元,且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繳款明細亦記載債務人已繳納21,000元,剩餘總額為15,000元,足徵本件債務人尚未給付之價金為15,000元,是債權人逾第一項准許部分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梁漢強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