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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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77號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月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新店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家事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