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7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6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支票AS0000000、AS0000000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按票面未約定特定利息起算,以退票日為利息起算日)。
二、釋明欲請求之利率。
三、支票反面清晰影本。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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