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號乙○○上聲請人因上列被告涉犯收集偽造貨幣案件,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對於專科沒收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四八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鈔伍張,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二百零五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四一號被告甲○○、乙○○涉嫌收集偽造貨幣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所查扣之偽鈔五張,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乙○○涉嫌收集偽造貨幣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四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四一號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附卷可參。又前開收集偽造貨幣案件中所查扣之偽鈔五張,係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首開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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