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簡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智簡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智簡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珍女4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0342號),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一商品種類為印有「HelloKitty」商標之背包之數量欄「85件」應更正為「160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2編號1商品種類為印有「HelloKitty」商標之背包之數量欄「85件」之記載係誤載,應更正為「160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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