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69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福君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福君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古瑞君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