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5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志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1年4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士簡字第16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59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又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易字第205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受刑人於101年4月11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現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附卷可稽。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