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128號
原 告 林再傳
被 告 微家盟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108年8月12日筆錄更正,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08年10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如有108年2月27日協議之證據,請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
本院,繕本並逕寄原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