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一八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一八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