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О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
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繳納之保證金各新臺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兩次指定保證金各新臺幣二萬元、二萬元,由具保人甲○○、乙○分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許月馨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