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
飛狗交通事業公司設台中市○區○○路○○○號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寬宏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一0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