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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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父親 陳清根 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1)。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