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家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上字第43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田禮嘉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核其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以下同)4,0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0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納,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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