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1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76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臺北市○○區○○路1段166巷59弄3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有不符,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審判長法官「蔡秀雄」部分,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所示審判長法官「蔡秀雄」部分與原本所載審判長法官「蔡長溪」不符,顯係誤繕,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陳春秋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