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中簡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木火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就被告柯木火之年籍資料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為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