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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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271號聲請人 王明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真萍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27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3ND000000011,0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