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吉雄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吉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吉雄前因強盜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軍事審判法於102年8月13日公布修正後,軍事法院案件改由法院審判,司法院為因應上開軍事審判法修正公布後,軍事法院案件改由法院審判,所生審判機關變更之案件移轉問題,乃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規定之授權,於102年11月15日以院台廳司一字第1020030482號公告:「因應102年8月13日公布修正軍事審判法施行後,軍事法院案件改由法院審判,僅係審判機關變更所生之案件移轉,事涉法院就承繼軍法案件之管轄區域劃分,爰參照88年10月軍事審判法修正後,軍事法院改採部隊地區制,原隸屬各級部隊軍法單位簡併或裁撤,劃歸各部隊地區軍事法院管轄,本院就該次修正施行後,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上訴第三審普通法院之案件,通盤劃分軍事上訴高等法院案件的管轄區域,亦採部隊地區制之修正前例,有關軍事法院(審判機關)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之確定案件,其聲請再審、更定其刑、定其應執行刑及保安處分執行等案件之管轄區域如附件『各級法院受理軍事法院(審判機關)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之聲請再審、更定其刑、定其應執行刑及保安處分執行等案件管轄區域一覽表』所列。」又依上開公告之內容,司法院復於102年11月21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20030869號函示:「……二、有關軍法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初審軍事法院(審判機關)者,其再審、更定其刑、定其應執行刑或保安處分執行等聲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477條第1項、第481條第1項參照),應由該管地方法院管轄;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覆判或上訴審軍事法院(審判機關)者,應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三、本院公告『各級法院受理軍事法院(審判機關)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之聲請再審、更定其刑、定其應執行刑及保安處分執行等案件管轄區域一覽表』所定各部隊,係指起訴書所載被告所屬部隊,並以該部隊駐在地所在區域定管轄法院,不因部隊嗣後移防、簡併或裁撤而受影響。」有上揭公告附卷可稽。
(二)查本件受刑人行為時為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第三〇二營第二連上等兵飛彈作業兵,有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決1份附卷可參,而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第三〇二營第二連位於臺中市,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附卷可參。依「各級法院受理軍事法院(審判機關)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之聲請再審、更定其刑、定其應執行刑及保安處分執行等案件管轄區域一覽表」所載,位於臺中市各部隊軍法案件之管轄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雖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惟依前揭公告、附件及函示意旨,受刑人行為時所屬部隊位於臺中市,其保安處分執行之聲請案件,本院為管轄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3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230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足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