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誌翰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下午2時29分許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傅伊君書記官劉佳紋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林誌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按照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2號和解筆錄內容向揚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損害賠償。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誌翰前為揚勝工程有限公司(設新竹縣○○市○○○路○○○號,下稱揚勝公司)經理,擔任指揮員工調度、收取客戶帳款、發放員工薪資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林誌翰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臺中市、新竹縣等處,收受業務上所經手如附表所示之客戶帳款、員工薪資、員工保險費等金錢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旋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接續將業務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予以侵占入己。嗣揚勝公司發覺有異,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
四、附記事項: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因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業經公訴人與被告為不宣告沒收之協商合意,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判決而符合前述得上訴之情形,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刑事第八法庭書記官劉佳紋
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劉佳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時間│地點│款項名稱│金額││號││││(新臺幣)│├─┼────┼────┼─────┼──────┤│1│106年7月│臺中市雅│往來廠商│1萬4,650元。│││間某日│潭路某處│東邑人力公││││││司帳款││├─┼────┼────┼─────┼──────┤│2│106年7月│臺中市西│往來廠商│2,500元。│││間某日│屯區西林│ 林鴻鈞 帳款│││││巷某處│││├─┼────┼────┼─────┼──────┤│3│106年8月│臺中市中│往來廠商晏│2萬2,680元。│││某日│清路某處│裕公司帳款││├─┼────┼────┼─────┼──────┤│4│106年8月│臺中市中│往來廠商弘│2,000元。│││某日│清路某處│旺公司帳款││├─┼────┼────┼─────┼──────┤│5│106年8月│臺中市西│往來廠商「│2,500元。│││某日│屯路某處│鐵工張」帳││││││款││├─┼────┼────┼─────┼──────┤│6│106年8月│臺中市后│往來廠商「│2,000元。│││某日│里區甲后│全益」帳款│││││路某處│││├─┼────┼────┼─────┼──────┤│7│106年8月│臺中市上│往來廠商永│2,250元。│││某日│ 楓國小 附│峻公司帳款│││││近某處│││├─┼────┼────┼─────┼──────┤│8│106年8月│臺中市臺│往來廠商陳│6,000元│││某日│灣大道某│昇隆帳款│││││處│││││││││├─┼────┼────┼─────┼──────┤│9│106年8月│臺中市西│往來廠商林│2萬5,000元│││某日│屯區西林│鴻鈞帳款│││││巷某處│││├─┼────┼────┼─────┼──────┤│10│106年8月│臺中市中│揚勝公司會│4,200元│││某日│興路696│計人員所交│││││號│付被告轉交││││││之員工團體││││││保險費用││├─┼────┼────┼─────┼──────┤│11│106年8月│揚勝公司│揚勝公司交│3萬9,071元│││某日│位於新竹│予被告應發│││││縣竹北市│放予員工薪│││││中正西路│資之剩餘款│││││之辦公室│││├─┼────┼────┼─────┼──────┤││總計│││12萬2,851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