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8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81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衍霖選任辯護人李晉安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衍霖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江衍霖於民國99年7月1日間起至104年7月間止,受僱於址設新竹市○○○路○號之台灣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積電公司)12廠奈米蝕刻工程部蝕刻設備六課擔任助理工程師(嗣因公司組織變更,將蝕刻設備六課名稱改為蝕刻設備二課),負責機台設備保養、協助工程師清理機台及領取、保養機台零件等業務,係受任為台積電公司處理事務之人,應依台積電公司規定之流程操作使用機台零件。詎其竟基於損害台積電公司利益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利用公司內部對於領取機台零件WindowdepoY-ALSEQuartz(中文名稱「製程反應室觀景窗基座」,料號為00000000號,單價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1,626元,下稱系爭料件)處理報廢後並無後續控管機制之漏洞,於如附表編號⒈至所示時間,親自或委請其同事 邱冠毓 、 鄭鴻輝 、 陳智勇 、 陳長谷 為其領取系爭料件新品後,明知系爭料件新品事實上並未損壞,於以自己或其同事 謝育揚 、陳長谷之帳號將系爭料件新品上機使用後,旋即再以自己或其同事謝育揚、陳長谷之帳號,透過其業務上所執掌之PTS物料追蹤系統(Parts
Tr-ackingSystem,下稱「PTS系統」)之電磁紀錄,將系爭料件新品手動下機,並於該PTS系統上點選「使用者報廢」之不實事項後,旋即將前揭不實之電磁紀錄業務文書內容傳送至台積電公司而行使之,接續以上開違背任務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方式,致生損害於台積電公司如附表所示系爭46件料件價值共145萬4,796元之財產利益及台積電公司對系爭料件管理、查核之正確性。
二、案經台積電公司告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前4條(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
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案檢察官、被告江衍霖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對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而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06年度易字第816號卷《下稱本院卷》卷二第6頁、第178至182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以之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所簽名之自白書之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固坦承有於告訴人台積電公司製作之異常報廢紀錄表及聲明書上親自簽署其姓名「江衍霖」,並於異常報廢紀錄表上親自加註「本人確認這些均為我親自做得報廢行為,也了解這樣報廢程序與公司規定不合,我明知公司的正常報廢程序,承認這是不對的行為」等語(見本院卷卷一第329至330頁),惟辯稱:是告訴人叫我簽的,我是為了保有工作權才簽的云云(見本院卷卷一第274至275頁、卷二第6頁、第215頁),而辯護人則主張審判外陳述沒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卷二第6頁)等語,惟查,被告於上開異常報廢紀錄表及聲明書上所為之自白陳述,係屬被告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而非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自非我國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適用之對象,辯護人此部分辯護顯有誤會;又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有用過別的工程師名義申請上機,但是時間點我不確定。我不能用自己的名義申請料件,我大多都是用工程師陳長谷、謝育揚等人的名義申請料件。至於申請報廢我通常都是用我自己的帳號申請,我也曾經用過別人的帳號申請報廢,但時間點我不確定。…104年7月8日報廢紀錄表、104年7月10日聲明書上之筆跡都是我的筆跡」等語(見本院卷卷二第4頁、第6頁),足認上開報廢紀錄表、聲明書上之自白陳述確由被告所寫之真正性無疑,且被告亦確實有以他人名義申請料件、報廢等情,再參以被告僅空言辯稱係為保障工作權才簽名云云,然被告為技術學院畢業之智識程度,對於其所出具之自白並未提出告訴人公司對其有何不法取得之事證,是該報廢紀錄表、聲明書暨其上自白陳述自有證據能力,得作為本案證據。
三、至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本院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理中踐行證據調查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附表中以「江衍霖」帳號,操作電腦PT
S系統將系爭料件新品上機後,隨即手動操作該系統將系爭料件新品下機並進行不實報廢,而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犯行,然否認有何背信犯行,辯稱略以:我是為了公司內部稽核受上級指示所為,我並沒有損害公司利益之意圖,且附表中非我名義之上機、下機、報廢不是我所為云云,經查:
(一)被告為告訴人公司助理工程師,負責機台設備保養、協助工程師清理機台及領取、保養機台零件等業務,係受任為告訴人公司處理事務之人,其知悉系爭料件因其價值較高,領取及報廢均須使用PTS系統,且系爭料件使用未滿1萬小時時須先送洗,不得逕行報廢。被告知悉工程師陳長谷、謝育揚之帳號密碼,並曾使用其等帳號密碼操作PTS系統進行系爭料件之上機、下機、報廢登記,且有於附表編號⒈至⒎、至所示之時間,以「江衍霖」名義操作
PTS系統,將系爭料件新品上機後隨即手動下機,並於PT
S系統手動登載不實報廢紀錄等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卷一第273頁、卷二第4至5頁、第212至213頁、第219頁),核與證人謝育揚於調詢、偵查、本院審理時證述(見新竹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11796號偵查卷《下稱105偵11796卷》第30至31頁、新竹地檢署104年度他字第2129號卷《下稱104他2129卷》卷三第100至103頁,本院卷卷二第131至13
6頁、第143至145頁)、證人陳長谷於調詢、偵查、本院審理時證述(見105偵11796卷第25頁反面至第26頁、
104他2129卷卷三第109至111頁、本院卷卷二第113至
117頁、第119頁)、證人 彭津翔 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證述(見105偵11796卷第248至250頁、本院卷卷二第15
5頁、第157至158頁)、證人 杜維武 於調詢、偵查(見
104他2129卷卷一第210至211頁、卷三第81至83頁)、證人 黃朝顯 於調詢、偵查(見105偵11796卷第46頁、第
241頁)、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張宇維 於調詢、偵查(見10
4他2129卷卷一第84頁反面、105偵11796卷第250頁)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10
4年9月23日簡便行文表附之庭訊詢問事項回覆、 賴傳賢 等人所屬單位關係圖、系爭料件物料說明、系爭料件於機台反應槽擺放位置照片、料件領用單、台積電領料流程圖(見104他2129卷卷一第65至66頁、第68至69頁、第74頁、第77至78頁)、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105年
5月31日簡便行文表所附被告之解雇處分表(見104他2129卷卷二第277頁)、被告104年7月10日出具之聲明書、異常報廢紀錄表(見104他2129卷卷三第85頁、第
122頁)、證人謝育揚105年10月25日庭呈陳長谷密碼變更電子郵件及彭津翔103年4月9日要求被告解釋領料異常之電子郵件(見104他2129卷卷三第105至106頁)、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18日簡便行文表所附之被告異常報廢資料及相關領料單(見105偵11796卷第260至281頁)、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11日簡便行文表所附之台積電12廠奈米蝕刻工程部蝕刻二課之料號00000000料件之領用單紀錄、機台維修更換零件之維修紀錄單、使用PTS物料追蹤系統進行料號00000000料件之報廢資料(見本院卷卷一第51至25
9頁)、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23日刑事陳述意見狀所附之編號00000000料件「製程反應室觀景窗基座」、「製程反應室觀景窗」於機台上之位置、系爭料件包材例示圖片、手持刷條碼(Barcode)機例示圖片、PTS系統頁面例示圖片、告訴人公司主管( 黃星凱 、 曾文松 、 黃榮峰 、 簡芳記 )否認領料合理性之聲明書(見本院卷卷一第410至422頁)、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107年5月23日刑事陳述意見狀㈡所附之台積電零件PTS管理流程(見本院卷卷二第27頁)、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21日簡便行文表所附之台積電F12A廠與F14A廠之機台總數量表(見104他2129卷卷三第123頁)、告訴代理人107年12月14日刑事陳述意見狀㈣所附之102年至103年期間之稽核日期、46筆異常報廢之領取日期時間、上下機及報廢時間表(見本院卷卷二第
170至171頁)等件在卷可考,足認被告上開具任意性且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至堪認定。
(二)被告雖辯稱附表所示非其名義所為之上機、下機、報廢行為不是其所為云云,然查:
1、證人陳長谷於偵查時證稱:因為我是管PMS系統,所以我的領用物料帳號密碼都要交給大家使用,我的帳密大家都知道,被告也知道,固定時間變更的話也會以電子郵件通知大家。被告領用系爭料件後隨即報廢的情況並不正常,我不是管PTS系統,不會指示他進行報廢等語(見104他2129卷卷三第109至110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台積電蝕刻設備二課擔任工程師工作時,被告是設備二課的助理工程師。因為我負責PMS系統,我需要把我的帳號給整個課的人,整個課的人都知道,被告也知道。設備二課工程師、助理工程師都可以請領系爭料件的時候,申請時需要使用帳號、密碼,正常是用自己的,有一陣子助理工程師不能用,所以是用我的。系爭料件如果要報廢,工程師、助理工程師都可以報廢。附表以我的帳號密碼所做的報廢不是我做的,因為我不負責清洗機台,那個系統到我離開之前,其實我也不太會操作。系爭料件的LifeTim-e很長,不可能一天就有好多個報廢。本案系爭46件料件上機後幾乎在同一個時間又立即做下機跟報廢的動作並不合理,一定是人為去操作的等語(見本院卷卷二第112至
114頁、第118至121頁)。
2、證人謝育揚於偵查時證稱:我是負責登錄PTS系統上下機,以前每個人都可以登錄PTS系統做物料報廢,在103年間改成只有一個人才有權限報廢,但實際上每個人都還是有報廢的權限,所以有一段時間統一由大家用我的帳號來報廢,大家會知道我的帳號密碼。陳長谷在我們科的帳號密碼是公開的,他密碼有變更就會告訴大家。陳長谷沒有參加清機,他主要的任務是派工、開會、協助工程師無法解決的問題,他的職稱是主任工程師,不會進場做清機點料的工作等語(見104他2129卷卷三第101至102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蝕刻設備二課擔任工程師時,被告是助理工程師。工程師或助理工程師要請領料件,都需要帳號密碼,我的帳號曾給助理工程師使用過,設備二課若要報廢系爭料件,工程師和助理工程師都可以操作這個系統報廢。因為我是負責PTS的部分,中間有一段時間因為PTS報廢規定一個課就是一個人在報廢,而我們清機保養部分的料件報廢大部分由助理工程師在處理,所以有一段時間我有把我的帳號、密碼給他們使用,所有助理工程師都知道我的帳號密碼,確切時間我記不起來,應該是在我到職第二年即103年的時候有這種情形。系爭料件的上機、下機、報廢都要經過PTS物料追蹤系統,填寫領料單及實際領用人,不用同一人,到庫房領料簽名的人才是實際領料人。領料之後的上機、下機、報廢也不需要同一人,跟領料人也無關。系爭料件很少換,印象中也沒有需要預先備料。系爭料件報廢權限所有人都有,我有在稽核時間到之前曾因為盤點沒有找到系爭料件而直接做上機、下機和報廢動作,但異常紀錄表中以我名義當天領料、當天就上機、下機後報廢,不可能是我做的,因為當天領的東西一定在,這不可能是因應稽核而報廢的情形,但我不知道這些是誰用我的名義去報廢等語(見本院卷卷二第129至130頁、第133至136頁、第138頁、第149至151頁)。
3、是依上開證人陳長谷、謝育揚證稱可知,其2人因職務關係,帳號密碼皆為被告在內之課內助理工程師所週知,證人陳長谷為主任工程師,其職務並不負責進場清機;而證人謝育揚雖係負責PTS系統的工程師,且曾因應稽核為特殊報廢處理程序,然從未有如附表編號⒈至所示將當日領料之系爭料件上機後立即下機、報廢等情,再衡以證人陳長谷、謝育揚於調詢、偵查、本院審理時證述前後均屬一致,於本院審理時更均已具結以擔保其證言之真正,應認無為誣陷被告而為虛偽陳述之可能,是其等證述應為真實而堪採信,從而,於附表編號⒏至、至以「謝育揚」帳號申請上機、下機、報廢之人,及於附表編號至
、至以「陳長谷」名義申請上機、下機、報廢之人,應非證人謝育揚、陳長谷所為。
4、再參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我或許有用過別的工程師名義申請上機,但是時間點我不確定。申請報廢我通常都是用我自己的帳號申請,我也曾經用過別人的帳號申請報廢,但時間點我不確定,因為有一段期間PTS系統只能由負責人即工程師才能夠申請報廢,所以在這段期間我如果要申請報廢就會用工程師即謝育揚的名義申請等語(見本院卷卷二第4頁),且被告於告訴人公司所提出之異常報廢紀錄表及聲明書上均親自簽署姓名「江衍霖」,更於異常報廢紀錄表上親自加註「本人確認這些均為我親自做得報廢行為,也了解這些報廢程序與公司規定不合,我明知公司的正常報廢程序,承認這是不對的行為」等語之自白(本院卷卷一第329至330頁),是被告既於確認異常報廢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誤後簽名並加註上開自白,顯見被告對於異常報廢紀錄表之內容並無疑問,而本案附表係依照上開異常報廢紀錄表整理而成,足徵附表所示以證人陳長谷、謝育揚之名義領料、報廢之人,應係被告無訛。又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辯稱:都是告訴人叫我簽的,我是為了保有工作云云(見本院卷卷二第6頁),然被告為技術學院畢業,應係一具有相當智識程度之人,對於所簽署之文件需負擔之法律責任理應知之甚詳,且告訴人所提供之異常報廢紀錄表均將各次上機後隨即下機報廢之異常紀錄明確臚列如附表所示,若非確有其事且經審慎思考確認,殊難想像被告會僅為保有工作權而無視恐因而招致刑事訴追之後果即任意簽署並於其上親筆註記,甚且,被告僅空言辯稱是告訴人叫其簽的云云,並未提出告訴人有何違反其自由意志之行為,是被告此部分所辯,殊難採信。
5、綜上,就附表編號⒏至、至以「謝育揚」帳號申請上機、下機、報廢之人,及於附表編號至、至以「陳長谷」名義將系爭料件上機後隨即下機、報廢行為應均為被告所為。
(三)被告又辯稱其所為均係為了內部稽核,並無損害告訴人之利益之意圖云云,然查: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我從99年進入台積電公司後至104離職都是在負責從事機台設備保養、協助工程師清理機台及領取、保養機台零件等業務。我從任職開始就有使用系爭料件,且從公司有PTS系統後,就開始用PTS系統去使用管理系爭料件,至少有一兩年以上。系爭料件的使用程序我印象中是上機、下機、如果有清洗要送去給廠商清洗。如果下機時系爭料件的壽命還可以用的話就要送去給廠商清洗,系爭料件在保養期限(約一、兩百小時)到下機時發現有異常就可以直接報廢,如果沒有異常的話就送廠商清洗等語(見本院卷卷二第4頁),顯見被告對於如何操作PTS系統管理系爭料件,及系爭料件如無異常需先送廠商清洗,不能逕行報廢等情知之甚詳。
2、被告雖辯稱:我在幾秒鐘內做上機、下機、報廢的動作,是為了因應稽核,是謝育揚命令我做的云云,惟查,被告於調詢、偵查中均未提及其將系爭料件上機後隨即下機、報廢係為因應稽核乙節,而係於辯護人閱卷後之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始為如此答辯,是其所辯是否可採,已非無疑。再依證人謝育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這麼短的時間內直接做上機下機的動作,一般來說是反應在稽核上面。以系爭料件來講,在碰到稽核的時候,紀錄上就是有這個東西,可是我們卻沒有找到,我印象中很少在換這個東西,所以當時有反應過說為什麼這個東西會領這麼多,但是因應稽核的話,我們當時還是就先做上機下機報廢的方式去處理。每年都會有一至兩次稽核,我們因應稽核所為的報廢動作都是稽核之前一、兩週前就開始做,但當天也有可能會發生沒做完,或是做漏掉的部分,有可能在稽核當天的時候還在處理。附表所示當天領,當天上下機,就不可能是因應稽核而報廢的情形,因為當天領的東西一定在。我們在做這個動作前我們會去盤點,盤點不到我們才會去做報廢,當天領用的話一定盤點得到,不可能點不到等語(見本院卷卷二第145至146頁、第149至150頁),顯見被告課內縱有因應稽核而為特殊處理,然其前提必須係盤點不到料件時,且於稽核前1至2周才有可能進行,絕無可能在尚未經盤點確認找不到系爭料件或當天領用系爭料件後隨即於當天任意接續進行上機、下機、報廢等異常處理程序。又對照台積電公司所提出102年至103年期間之稽核日期(見本院卷卷二第170頁),僅附表編號⒏至⒔係落於證人謝育揚所稱稽核前1-2周區間內,其餘時間或係於稽核後,或距離通知稽核尚有相當時間,顯然均與稽核無涉。更甚者,依證人彭津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均證稱:103年4月8日我們發現系統陳長谷的帳號預先領了100多萬的料件,我有問陳長谷,陳長谷說他沒有領料,然後我去問庫房,庫房說是被告,所以我有於4月9日有針對此問題發郵件詢問相關人,經詢問被告後,被告說是他領的,並有把料件全部交出,其中包含附表編號至所示之3顆系爭料件新品等語(見105偵11796卷第24
8頁、本院卷卷二第153至155頁),顯見附表編號至所示3顆系爭料件於被告操作PTS系統報廢後事實上仍為新品並存在,顯無無法稽核之情形,而被告猶操作PTS系統將之上機後,隨即下機、報廢,其所為明顯與稽核無關,更足徵被告上開所辯毫無足採。準此,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應理解其將系爭新品料件上機後隨即下機報廢將致告訴人受有系爭料件之財產損失,猶仍反覆任意以操作PTS系統進行不實下機、報廢紀錄,致告訴人受有損害,是其所為自有損害告訴人利益之不法意圖甚明,其上開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3、況縱被告確係因受指示因稽核而要求就系爭料件上機後隨即進行下機、報廢程序,然被告身為負責清機保養之助理工程師,對於公司內部使用PTS系統管理系爭料件所需遵守之作業規範理應知之甚詳,並應循正當管道處理,斷無違背告訴人規定之作業規範而逕行以上機後隨即下機、報廢之方式任意處理如附表所示之46件系爭料件之理,是被告辯稱其係為因應稽核始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云云,亦無從阻卻其意圖之不法性。
(四)被告之行為損害告訴人公司成本利益:
1、按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固以「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要件,而所謂「其他利益」,固亦指財產利益而言。但財產權益,則涵義甚廣,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70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背信罪所稱財產或其他利益上之損害,係指減少現存財產上價值之意,凡妨害財產上增加以及喪失日後可得期待之利益亦包括之,又所生損害之數額,並不須能明確計算,祇須事實上生有損害為已足,不以損害有確定之數額為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2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2、依證人彭津翔於偵查時證稱:當時我是2課的CostSpons-or,系爭料件1年換不到5個,這個料件可以清洗,清洗到磨損很嚴重才會更換,這個料件是1萬小時才會更換,等到損壞時才會去領料,不會先預先領料。系爭料件不可能一領取就立刻報廢,被告異常報廢系爭料件後就不知道料件跑哪裡去,公司因而損失這些料件而造成損害等語(見105偵11796卷第248至250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於103年4月8日那天有大量領用一百多萬的料件,其中包含系爭料件,當時系統顯示開立人是陳長谷,我有去問陳長谷,陳長谷說沒有,然後我去問庫房,庫房說是被告,被告當下沒有回我,但他後來有把系爭料件3個交出來給我。系爭料件在103年4月8日領了3個,是異常的使用狀況,因為一般而言,我們一天之內不會領超過一、兩顆,3顆絕對不可能,這是成本考量的問題。一般而言,若是料件一上機就發現有瑕疵、無法使用,會要求供應商換貨,通常這種異常料件,他們會拿出來給我,我再去跟供應商聯絡,我可能退回庫房,尤其針對這種大於5千元的、需要上PTS系統的料件,就是要走公司的程序,這也是成本考量的其中一環。故系爭料件當天領出來,上機下機又報廢,證明說這個料可能還沒有使用就消失了,會損害到公司的成本利益等語(見本院卷卷二第153至158頁),顯見系爭料件因其成本較高、更換頻率不高,縱發現有新品瑕疵也應找供應商換貨,斷無可能隨意報廢,被告任意於電腦系統上將系爭新品料件上機後隨即下機、報廢,導致告訴人公司帳面上支出如附表所示系爭料件費用後卻無法使用系爭料件,而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成本損害,至為明確。又被告雖於103年4月9日經證人彭津翔詢問後交回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系爭料件予證人彭津翔,已如前述,然背信罪之罪質為即成犯,被告於行為後繳回系爭料件至多僅屬事後彌補行為,對於其損害告訴人公司成本利益及系爭料件管理之正確性不生影響,附此敘明。
(五)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犯背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10
3年6月20日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原規定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罰金部份業經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提高30倍為3萬元)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規定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是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行為時之舊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規定。
(二)按刑法上之背信罪,須客觀上有為他人處理事務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之意圖。查被告為告訴人公司處理事務,違背其應依告訴人公司規定操作PTS系統管理、使用系爭料件之任務,而為本案將系爭料件新品上機後,隨即手動操作PTS系統將系爭料件下機,並為報廢登錄使用方式,客觀上已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其主觀上亦有損害告訴人公司之不法意圖甚明。
(三)次按,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處罰,係以保護業務上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不實而登載,祇須登載之內容失真於明知,並不問失真之情形為全部或一部,亦不問其所以失真係出於虛增或故減;若行為人有積極據實登載之義務,卻故意消極隱匿不為登載,致其內容失真,仍無礙於上開罪名之成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明知系爭料件新品並未達需報廢程度,卻於業務上所應製作之電腦PTS系統登錄上機後隨即手動登錄下機,並於電腦系統中點選「使用者報廢」而完成報廢紀錄,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對於如附表編號⒈至所示系爭料件管理之正確性,自屬不實登載之行為,且被告於電腦系統上不實登載,該電磁紀錄已足以表示被告用意之證明,而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文書無訛。
(四)是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
0條第2項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4
2條第1項之背信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係於密接之執行業務期間,利用同一為告訴人公司負責操作PTS系統管理、使用系爭料件事務過程中所為,依一般社會生活及交易經驗而言,具有同質性、反覆性之特徵,顯係出於單一犯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以接續犯罪論以一罪即足。被告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後,復上傳向告訴人公司行使,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五)被告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罪與背信罪係以一行為所觸犯,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背信罪處斷。
(六)再按,刑事訴訟程序中,對於被告之行為,應受裁判之範圍,乃起訴書所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對此項行為已予以記載,即為法院應予審判之範圍。至於起訴書引用之犯罪法條僅係公訴人主張被告觸犯何項罪名之意見,供法院審判之參考,法院審判時於同一基本事實之範圍內,並不受起訴法條之拘束,亦即法院在不妨礙起訴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之範圍內,得自由認定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查刑法上之背信罪與侵占罪,同屬破壞信賴關係侵害財產之犯罪類型,而第34
2條之背信罪,乃一般性違背任務之犯罪,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則為特殊之背信行為,侵占罪之概念,隱含在背信罪之觀念之內,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法院自得就起訴背信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業務侵占罪之法條(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407號判決參照)。本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此部分係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然而,綜觀卷內事證,並無任何證據足證附表編號⒈至所示遭被告任意領料、隨即上機、下機、報廢之系爭新品料件由被告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至附表編號至所示系爭新品料件部分,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是在大家公共的放零件的暫存區,把全部的料件拿給彭津翔等語,其中系爭料件有3個,我全都交還給彭津翔,而且當天我又不在公司,所以表示我沒有拿走等語(見本院卷卷二第214頁),而證人彭津翔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告是整包好好的直接拿來給我,是未使用的歸還,但他從哪裡拿出來我就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卷二第155頁),顯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將附表編號至所示系爭料件新品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自無法以業務侵占罪相繩,公訴意旨認應依該罪處斷,尚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同屬破壞信賴關係侵害財產之犯罪類型,且業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諭知,並給予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辯論之機會,已足保障其等訴訟上攻擊防禦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又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前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犯行,然此部分事實業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有敘及,且與前開背信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當庭諭知被告亦可能涉犯上揭法條,請被告、辯護人就此部分一併辯論(見本院卷卷二第
177頁、第220頁),已無礙於被告防禦權行使,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七)爰審酌被告身為告訴人公司12廠奈米蝕刻工程部助理工程師,負責機台設備保養、協助工程師清理機台及領取、保養機台零件等業務,對於系爭料件之領取、管理使用方式,原應遵循告訴人工作規則,不得違背任務,竟違反告訴人公司對系爭料件使用管理規則,任意領取、報廢系爭料件新品,並於其業務上使用之電腦PTS系統為不實登載,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對於系爭料件管理及成本控管之正確性,行為甚為不該;兼衡其犯後僅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部分坦承犯行,猶否認有背信犯行,暨考量其自陳技術學院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與父母同住、現在無業(見本院卷卷二第220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造成之損害、雖曾給付告訴人公司10萬元賠償金(見本院卷卷二第218頁),然並未能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亦未獲取告訴人公司之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提起公訴,檢察官簡志祥、林鳳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林涵雯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100.11.30)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第220條第2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編│PTS條碼序│領料人│領料時間│上機時間│申請上機│下機時間│申請下機│上、下│申請報廢│申請報廢││號│號││││使用帳號││使用帳號│機歷程│時間│使用帳號││││││││││時間│││├─┼─────┼───┼────┼────┼────┼────┼────┼───┼────┼────┤│⒈│TC300520@2│邱冠毓│102年6│102年6│江衍霖│102年6│江衍霖│1分25│102年6月│江衍霖│││0000000000││月21日10│月21日13││月21日13││秒│21日13時││││││時21分51│時6分7││時7分32│││10分59秒││││││秒│秒││秒│││││├─┼─────┼───┼────┼────┼────┼────┼────┼───┼────┼────┤││TC300520@2│邱冠毓│102年6│102年6│江衍霖│102年6│江衍霖│1分17│102年6月│江衍霖││⒉│0000000000││月21日10│月21日13││月21日13││秒│21日13時││││││時21分51│時7分32││時8分49│││10分59秒││││││秒│秒││秒│││││││││││││││││├─┼─────┼───┼────┼────┼────┼────┼────┼───┼────┼────┤│⒊│TC300520@2│鄭鴻輝│102年8│102年8│江衍霖│102年8│江衍霖│32秒│102年8月│江衍霖│││0000000000││月2日10│月2日12││月2日12│││2日12時││││││時56分13│時31分2││時31分34│││33分38秒││││││秒│秒││秒│││││├─┼─────┼───┼────┼────┼────┼────┼────┼───┼────┼────┤│⒋│TC300520@2│鄭鴻輝│102年8│102年8│江衍霖│102年8│江衍霖│25秒│102年8月│江衍霖│││0000000000││月2日10│月2日12││月2日12│││2日12時││││││時56分13│時31分34││時31分59│││33分38秒││││││秒│秒││秒│││││├─┼─────┼───┼────┼────┼────┼────┼────┼───┼────┼────┤│⒌│TC300520@2│鄭鴻輝│102年8│102年8│江衍霖│102年8│江衍霖│28秒│102年8月│江衍霖│││0000000000││月2日10│月2日12││月2日12│││2日12時││││││時56分13│時31分59││時32分27│││33分38秒││││││秒│秒││秒│││││├─┼─────┼───┼────┼────┼────┼────┼────┼───┼────┼────┤│⒍│TC300520@2│鄭鴻輝│102年8│102年8│江衍霖│102年8│江衍霖│29秒│102年8月│江衍霖│││0000000000││月2日10│月2日12││月2日12│││2日12時││││││時56分13│時32分27││時32分56│││33分38秒││││││秒│秒││秒│││││├─┼─────┼───┼────┼────┼────┼────┼────┼───┼────┼────┤│⒎│TC300520@2│陳智勇│102年8│102年8│江衍霖│102年8│江衍霖│14秒│102年8月│江衍霖│││0000000000││月17日10│月17日12││月17日12│││17日12時││││││時25分01│時33分48││時34分2│││34分28秒││││││秒│秒││秒│││││├─┼─────┼───┼────┼────┼────┼────┼────┼───┼────┼────┤│⒏│TC300520@2│陳長谷│102年10│102年10│謝育揚│102年10│謝育揚│26秒│102年10│謝育揚│││0000000000││月4日13│月4日16││月4日16│││月4日16││││││時58分38│時53分4││時53分30│││時55分40││││││秒│秒││秒│││秒││├─┼─────┼───┼────┼────┼────┼────┼────┼───┼────┼────┤│⒐│TC300520@2│陳長谷│102年10│102年10│謝育揚│102年10│謝育揚│13秒│102年10│謝育揚│││0000000000││月4日13│月4日16││月4日16│││月4日16││││││時58分38│時53分30││時53分43│││時55分40││││││秒│秒││秒│││秒││├─┼─────┼───┼────┼────┼────┼────┼────┼───┼────┼────┤│⒑│TC300520@2│陳長谷│102年10│102年10│謝育揚│102年10│謝育揚│13秒│102年10│謝育揚│││0000000000││月4日13│月4日16││月4日16│││月4日16││││││時58分38│時53分43││時53分56│││時55分40││││││秒│││秒│││秒││├─┼─────┼───┼────┼────┼────┼────┼────┼───┼────┼────┤│⒒│TC300520@2│陳長谷│102年10│102年10│謝育揚│102年10│謝育揚│13秒│102年10│謝育揚│││0000000000││月4日13│月4日16││月4日16│││月4日16││││││時58分38│時53分56││時54分9│││時55分40││││││秒│秒││秒│││秒││├─┼─────┼───┼────┼────┼────┼────┼────┼───┼────┼────┤│⒓│TC300520@2│陳長谷│102年10│102年10│謝育揚│102年10│謝育揚│13秒│102年10│謝育揚│││0000000000││月4日13│月4日16││月4日16│││月4日16││││││時58分38│時54分9││時54分22│││時55分40││││││秒│秒││秒│││秒││├─┼─────┼───┼────┼────┼────┼────┼────┼───┼────┼────┤│⒔│TC300520@2│陳長谷│102年10│102年10│謝育揚│102年10│謝育揚│12秒│102年10│謝育揚│││0000000000││月4日13│月4日16││月4日16│││月4日16││││││時58分38│時54分22││時54分34│││時55分40││││││秒│秒││秒│││秒││├─┼─────┼───┼────┼────┼────┼────┼────┼───┼────┼────┤│⒕│TC300520@2│陳長谷│102年11│102年11│謝育揚│102年11│謝育揚│15秒│102年11│謝育揚│││0000000000││月6日10│月6日18││月6日18│││月6日18││││2││時43分35│時4分40││時4分55│││時7分9秒││││││秒│秒││秒│││││├─┼─────┼───┼────┼────┼────┼────┼────┼───┼────┼────┤│⒖│TC300520@2│陳長谷│102年11│102年11│謝育揚│102年11│謝育揚│15秒│102年11│謝育揚│││0000000000││月6日10│月6日18││月6日18│││月6日18││││3││時43分35│時4分55││時5分10│││時7分9秒││││││秒│秒││秒│││││├─┼─────┼───┼────┼────┼────┼────┼────┼───┼────┼────┤│⒗│TC300520@2│陳長谷│102年11│102年11│謝育揚│102年11│謝育揚│15秒│102年11│謝育揚│││0000000000││月6日10│月6日18││月6日18│││月6日18││││4││時43分35│時5分10││時5分25│││時7分9秒││││││秒│秒││秒│││││├─┼─────┼───┼────┼────┼────┼────┼────┼───┼────┼────┤│⒘│TC300520@2│陳長谷│102年11│102年11│謝育揚│102年11│謝育揚│13秒│102年11│謝育揚│││0000000000││月6日10│月6日18││月6日18│││月6日18││││5││時43分35│時5分25││時5分38│││時7分9秒││││││秒│秒││秒│││││├─┼─────┼───┼────┼────┼────┼────┼────┼───┼────┼────┤│⒙│TC300520@2│陳長谷│102年11│102年11│謝育揚│102年11│謝育揚│16秒│102年11│謝育揚│││0000000000││月6日10│月6日18││月6日18│││月6日18││││6││時43分35│時5分38││時5分54│││時7分9秒││││││秒│秒││秒│││││├─┼─────┼───┼────┼────┼────┼────┼────┼───┼────┼────┤│⒚│TC300520@2│陳長谷│102年11│102年11│謝育揚│102年11│謝育揚│14秒│102年11│謝育揚│││0000000000││月6日10│月6日18││月6日18│││月6日18││││7││時43分35│時5分54││時6分8秒│││時7分9秒││││││秒│秒│││││││├─┼─────┼───┼────┼────┼────┼────┼────┼───┼────┼────┤│⒛│TC300520@3│陳長谷│102年11│102年11│謝育揚│102年11│謝育揚│15秒│102年11│謝育揚│││0000000000││月15日14│月15日16││月15日16│││月15日16││││00││時1分22│時17分43││時17分58│││時18分46││││││秒│秒││秒│││秒││├─┼─────┼───┼────┼────┼────┼────┼────┼───┼────┼────┤││TC300520@3│陳長谷│102年11│102年11│謝育揚│102年11│謝育揚│15秒│102年11│謝育揚│││0000000000││月15日14│月15日16││月15日16│││月15日16││││00││時1分22│時17分58││時18分13│││時18分46││││││秒│秒││秒│││秒││├─┼─────┼───┼────┼────┼────┼────┼────┼───┼────┼────┤││TC300520@2│江衍霖│102年12│102年12│陳長谷│102年12│陳長谷│17秒│102年12│陳長谷│││0000000000││月3日15│月3日15││月3日15│││月3日15││││1││時19分49│時55分4││時55分21│││時57分6││││││秒│秒││秒│││秒││├─┼─────┼───┼────┼────┼────┼────┼────┼───┼────┼────┤││TC300520@2│江衍霖│102年12│102年12│陳長谷│102年12│陳長谷│12秒│102年12│陳長谷│││0000000000││月3日15│月3日15││月3日15│││月3日15││││2││時19分49│時55分21││時55分33│││時57分6││││││秒│秒││秒│││秒││├─┼─────┼───┼────┼────┼────┼────┼────┼───┼────┼────┤││TC300520@2│江衍霖│102年12│102年12│陳長谷│102年12│陳長谷│20秒│102年12│陳長谷│││0000000000││月3日15│月3日15││月3日15│││月3日15││││3││時19分49│時55分33││時55分53│││時57分6││││││秒│秒││秒│││秒││├─┼─────┼───┼────┼────┼────┼────┼────┼───┼────┼────┤││TC300520@2│江衍霖│102年12│102年12│陳長谷│102年12│陳長谷│12秒│102年12│陳長谷│││0000000000││月3日15│月3日15││月3日15│││月3日15││││4││時19分49│時55分53││時56分5│││時57分6││││││秒│秒││秒│││秒││├─┼─────┼───┼────┼────┼────┼────┼────┼───┼────┼────┤││TC300520@2│江衍霖│102年12│102年12│陳長谷│102年12│陳長谷│14秒│102年12│陳長谷│││0000000000││月3日15│月3日15││月3日15│││月3日15││││6││時19分49│時56分5││時56分19│││時57分6││││││秒│秒││秒│││秒││├─┼─────┼───┼────┼────┼────┼────┼────┼───┼────┼────┤││TC300520@2│江衍霖│103年1│103年1│謝育揚│103年1│謝育揚│14秒│103年1月│謝育揚│││0000000000││月6日10│月6日16││月6日16│││6日16時││││││時33分16│時22分25││時22分39│││24分41秒││││││秒│秒││秒│││││├─┼─────┼───┼────┼────┼────┼────┼────┼───┼────┼────┤││TC300520@2│江衍霖│103年1│103年1│謝育揚│103年1│謝育揚│15秒│103年1月│謝育揚│││0000000000││月6日10│月6日16││月6日16│││6日16時││││││時33分16│時22分39││時22分54│││24分41秒││││││秒│秒││秒│││││├─┼─────┼───┼────┼────┼────┼────┼────┼───┼────┼────┤││TC300520@2│江衍霖│103年1│103年1│謝育揚│103年1│謝育揚│14秒│103年1月│謝育揚│││0000000000││月6日10│月6日16││月6日16│││6日16時││││││時33分16│時22分54││時23分8│││24分41秒││││││秒│秒││秒│││秒││├─┼─────┼───┼────┼────┼────┼────┼────┼───┼────┼────┤││TC300520@2│江衍霖│103年1│103年1│謝育揚│103年1│謝育揚│13秒│103年1月│謝育揚│││0000000000││月6日10│月6日16││月6日16│││6日16時││││││時33分16│時23分8││時23分21│││24分41秒││││││秒│秒││秒│││││├─┼─────┼───┼────┼────┼────┼────┼────┼───┼────┼────┤││TC300520@2│江衍霖│103年1│103年1│謝育揚│103年1│謝育揚│13秒│103年1月│謝育揚│││0000000000││月6日10│月6日16││月6日16│││6日16時││││││時33分16│時23分21││時23分34│││24分41秒││││││秒│秒││秒│││││├─┼─────┼───┼────┼────┼────┼────┼────┼───┼────┼────┤││TC300520@2│江衍霖│103年1│103年1│謝育揚│103年1│謝育揚│20秒│103年1月│謝育揚│││0000000000││月6日10│月6日16││月6日16│││6日16時││││││時33分16│時23分34││時23分54│││24分41秒││││││秒│秒││秒│││││├─┼─────┼───┼────┼────┼────┼────┼────┼───┼────┼────┤││TC300520@2│江衍霖│103年2│103年2│江衍霖│103年2│江衍霖│16秒│103年2月│江衍霖│││0000000000││月11日17│月11日17││月11日17│││11日17時││││││時21分47│時45分58││時46分14│││47分3秒││││││秒│秒││秒│││││├─┼─────┼───┼────┼────┼────┼────┼────┼───┼────┼────┤││TC300520@2│江衍霖│103年2│103年2│江衍霖│103年2│江衍霖│15秒│103年2月│江衍霖│││0000000000││月11日17│月11日17││月11日17│││11日17時││││││時21分47│時46分14││時46分29│││47分3秒││││││秒│秒││秒│││││├─┼─────┼───┼────┼────┼────┼────┼────┼───┼────┼────┤││TC300520@2│江衍霖│103年2│103年2│江衍霖│103年2│江衍霖│16秒│103年2月│江衍霖│││0000000000││月14日16│月14日17││月14日17│││14日17時││││││時49分18│時20分47││時21分3│││23分31秒││││││秒│秒││秒│││││├─┼─────┼───┼────┼────┼────┼────┼────┼───┼────┼────┤││TC300520@2│江衍霖│103年2│103年2│江衍霖│103年2│江衍霖│16秒│103年2月│江衍霖│││0000000000││月14日16│月14日17││月14日17│││14日17時││││││時49分18│時21分3││時21分19│││23分31秒││││││秒│秒││秒│││││├─┼─────┼───┼────┼────┼────┼────┼────┼───┼────┼────┤││TC300520@2│江衍霖│103年3│103年3│江衍霖│103年3│江衍霖│17秒│103年3月│江衍霖│││0000000000││月10日17│月10日18││月10日18│││10日18時││││││時33分36│時12分10││時12分27│││15分43秒││││││秒│秒││秒│││││├─┼─────┼───┼────┼────┼────┼────┼────┼───┼────┼────┤││TC300520@2│江衍霖│103年3│103年3│江衍霖│103年3│江衍霖│27秒│103年3月│江衍霖│││0000000000││月10日17│月10日18││月10日18│││10日18時││││││時33分36│時12分27││時12分54│││15分43秒││││││秒│秒││秒│││││├─┼─────┼───┼────┼────┼────┼────┼────┼───┼────┼────┤││TC300520@2│江衍霖│103年3│103年3│江衍霖│103年3│江衍霖│14秒│103年3月│江衍霖│││0000000000││月13日17│月13日18││月13日18│││13日18時││││││時57分14│時6分0││時6分14│││8分28秒││││││秒│秒││秒│││││├─┼─────┼───┼────┼────┼────┼────┼────┼───┼────┼────┤││TC300520@2│江衍霖│103年3│103年3│江衍霖│103年3│江衍霖│13秒│103年3月│江衍霖│││0000000000││月13日17│月13日18││月13日18│││13日18時││││││時57分14│時6分14││時6分27│││8分28秒││││││秒│秒││秒│││││├─┼─────┼───┼────┼────┼────┼────┼────┼───┼────┼────┤││TC300520@2│江衍霖│103年4│103年4│江衍霖│103年4│江衍霖│13秒│103年4月│陳長谷│││0000000000││月3日10│月3日11││月3日11│││3日11時││││││時38分32│時41分11││時41分24│││43分25秒││││││秒│秒││秒│││││├─┼─────┼───┼────┼────┼────┼────┼────┼───┼────┼────┤││TC300520@2│江衍霖│103年4│103年4│陳長谷│103年4│陳長谷│13秒│103年4月│陳長谷│││0000000000││月3日10│月3日11││月3日11│││3日11時││││││時38分32│時41分24││時41分37│││43分25秒││││││秒│秒││秒│││││├─┼─────┼───┼────┼────┼────┼────┼────┼───┼────┼────┤││TC300520@2│江衍霖│103年4│103年4│陳長谷│103年4│陳長谷│39秒│103年4月│陳長谷│││0000000000││月3日10│月3日11││月3日11│││3日11時││││││時38分32│時41分37││時42分16│││43分25秒││││││秒│秒││秒│││││├─┼─────┼───┼────┼────┼────┼────┼────┼───┼────┼────┤││TC300520@2│江衍霖│103年4│103年4│陳長谷│103年4│陳長谷│15秒│103年4月│陳長谷│││0000000000││月8日17│月8日19││月8日19│││8日19時││││││時36分31│時9分10││時9分25│││10分19秒││││││秒│秒││秒│││││├─┼─────┼───┼────┼────┼────┼────┼────┼───┼────┼────┤││TC300520@2│江衍霖│103年4│103年4│陳長谷│103年4│陳長谷│10秒│103年4月│陳長谷│││0000000000││月8日17│月8日19││月8日19│││8日19時││││││時36分31│時9分25││時9分35│││10分19秒││││││秒│秒││秒│││││├─┼─────┼───┼────┼────┼────┼────┼────┼───┼────┼────┤││TC300520@2│江衍霖│103年4│103年4│陳長谷│103年4│陳長谷│16秒│103年4月│陳長谷│││0000000000││月8日17│月8日19││月8日19│││8日19時││││││時36分31│時9分35││時9分51│││10分19秒││││││秒│秒││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