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56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男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8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志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查被告姓名為陳志男,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惟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誤載被告姓名為「 陳志勇 」,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陳志男」。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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