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朝信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0日,因被告蕭朝信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於簡式審判程序中,否認部分犯行,已與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要件未合,爰依同條第2項規定,撤銷本院於105年4月20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魏志修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