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308號聲請人 林詩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聲請人(應以公司為聲請人)。
二、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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