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7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70號原告 蕭漢滿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查本件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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