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425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變更聲請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為父姓「姚」。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幼從母姓,茲因聲請人之父、母業已死亡,且聲請人因自己之姓氏,致精神上痛苦不堪,有事實足認聲請人之姓氏,對於聲請人有不利之影響,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宣告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父姓「姚」。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1父母離婚者。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4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父、母業已死亡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省臺南縣戶籍登記簿影本1份為證,自堪信為真正。再聲請人主張其因自己之姓氏,致精神上痛苦不堪,有事實足認其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之事實,亦據其提出記載聲請人罹患焦慮症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聖功醫院(下稱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為證;且聲請人前往聖功醫院就診時,乃向醫師主訴失眠、焦慮,反覆提及因更改姓氏問題,致其焦慮不安,經醫師臨床觀察聲請人有明顯焦慮狀態,復經本院依職權向聖功醫院查明屬實,有聖功醫院98年1月22日聖功醫字第0980000017號函在卷可按,聲請人前揭部分之主張,亦堪信為實在。
四、從而,聲請人之父、母雙方既已死亡,且有事實足認聲請人之姓氏,對於聲請人有不利之影響,聲請人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宣告變更其姓氏為父姓「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逸康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蔡淑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