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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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執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