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各有關卷證認聲請為有理由,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乾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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