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9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95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進明 即簡清文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聲明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清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379元,及其中㈠新臺幣22,929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14,693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簡清文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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