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5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祐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502、150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502、1503號被告許祐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檢檢察官為簽結確定在案。該等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稽,且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與甲基安非他命已難以單獨析離,均屬於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該部分犯行,為被告另案施用毒品犯行而施以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502、1503號簽結確定,有該簽呈、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確含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毒品成分,有如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鑑定書在卷足憑。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經乙醇沖洗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與所殘留之毒品已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自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證據出處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438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0月4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新北檢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503號卷第9頁
2
玻璃球吸食器1個
經乙醇沖洗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0月4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新北檢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503號卷第10頁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7.55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271號鑑定書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4013號卷第44頁正面
4
梅片8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3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
新北檢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502號卷第57至58頁反面
5
玻璃球吸食器2個
經乙醇沖洗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3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新北檢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502號卷第57頁正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