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有道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1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廖有道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與告訴人張家銘業已調解成立,告訴人於民國108年2月26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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