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蕭子茜 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 律師被告 王敏驊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8年度中簡字第3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高思大法官施吟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