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志宏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志宏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徐志宏因向告訴人 黃雅芬 之配偶 何岳峰 催討債務未果,竟未能克制自身情緒,持撿拾之石頭砸毀告訴人所有自用小客車之右後車窗玻璃,致告訴人受有損害,顯然漠視他人財產權,應予非難,且衡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其雖有意願賠償告訴人,惟因告訴人於調解期日未到場,致調解不成立,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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