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5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裁字第573號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8年度裁聲字第69號裁定駁回,此裁定於民國108年3月6日送達;又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1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沈應南法官蕭惠芳法官蘇嫊娟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蘇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