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一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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