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527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戊○○○債務人辛○○債務人癸○○債務人乙○○債務人己○○原名: 劉秀 .債務人丁○○債務人壬○○債務人庚○○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劉福財 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丙○○前就讀旗美高工時,邀同案外人劉福財(歿)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放款2筆,金額總計為12,363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分24期,按月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案外人丙○○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36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還,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劉福財(歿)於民國94年07月14日死亡,被告戊○○○、辛○○、癸○○、乙○○、己○○(原名:劉 秀娥 )、丁○○、壬○○、庚○○、丙○○依民法1138條規定為繼承人,且未依民法1174條之規定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故依民法第1148、1153條規定,被告戊○○○、辛○○、癸○○、乙○○、己○○(原名: 劉秀娥 )、丁○○、壬○○、庚○○、丙○○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劉福財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527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劉│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6.975%│││7340元│ 文來 , 劉文 │7月01日起││││││旗, 劉王清 │││││││金,己○○│││││││(原名:劉│││││││秀娥),劉│││││││ 秀英 ,劉秀│││││││琴,壬○○│││││││,癸○○││││├──┼───┼─────┼──────┼──────┼───────┤│2│新臺幣│乙○○,劉│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6.975%│││5023元│文來,劉文│7月01日起││││││旗,劉王清│││││││金,己○○│││││││(原名:劉│││││││秀娥),劉│││││││秀英,劉秀│││││││琴,壬○○│││││││,癸○○││││└──┴───┴─────┴──────┴──────┴───────┘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劉│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340元│文來,劉文│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旗,劉王清│││百分之十,逾期││││金,己○○│││超過六個月部份││││(原名:劉│││依上開利率百分││││秀娥),劉│││之二十計算││││秀英,劉秀│││││││琴,壬○○│││││││,癸○○││││├──┼───┼─────┼──────┼──────┼───────┤│2│新臺幣│乙○○,劉│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23元│文來,劉文│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旗,劉王清│││百分之十,逾期││││金,己○○│││超過六個月部份││││(原名:劉│││依上開利率百分││││秀娥),劉│││之二十計算││││秀英,劉秀│││││││琴,壬○○│││││││,癸○○││││└──┴───┴─────┴──────┴──────┴───────┘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