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康翔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票據因遺失,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7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99年12月18日刊載於新聞紙,公告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至於100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洪美雪┌─────────────────────────────────────────────┐│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楊秀清 │有限責任花蓮第│98年9月30日│27,080元│R0000000│515-6││││一信用合作社信││││││││義簡易型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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