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136號聲請人 高忠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已逾第1156條所定期間,民法第1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高錦德 於民國97年2月17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因其生父 高寬恕 早於被繼承人死亡而為代位繼承人之事實,固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被繼承人高錦德之其他繼承人 高育民 已於97年3月20日向本院聲請限定繼承,並經本院97年度繼字第67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屬實,聲請人既同為繼承之人,則依上開規定,除有上揭民法第1154條第2項各款情形外,即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無再聲請限定繼承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