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94號原告 葉明華 被告 許麗文 死亡前住桃園市○○區○○路○○○○號6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7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5年度訴字7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死亡,上開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因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記錄表附卷可稽,依首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志偉
法官紀榮泰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