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再審之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再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八八號聲請人即再審原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乙○○等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本院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五號),提起再審之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再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徐正坤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以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變遷,財產遭法院查封不得處分,且窘於生活而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再審訴訟代理人,業據其提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五一二號、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三○號、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一四六號裁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救字第四一號裁定、同院囑託查封登記書、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囑託查封登記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執行命令、第一商業銀行借款餘額證明書及財政部台北關稅局員工薪餉清單等件以為釋明,復提出有資力之 林文益 出具保證書,保證如其須負擔訴訟費用時,同意代繳暫免之費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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