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70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瑞彬
被   告 環雅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703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7月17日下午5時4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
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電腦系統訂購合約書、出貨單等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
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宗諺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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