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9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貳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 陸伍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26公克;空包裝重0.65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檢出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鑑定通知書1份(調科壹字第240003676號)在卷可稽,足認係查獲之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莊正彬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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